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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4 10:12:21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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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未依法按时支付刘炜敏、何方等20名员工的劳动报酬171170.94元(详见员工工资确认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在2024年11月3日前依法支付刘炜敏、何方等20名员工的劳动报酬171170.94元。

  由于你电话无法接通,且经营地址无人签收文书,员工聚集讨薪引发群体事件,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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