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备 注:
现行水价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12]281号)执行。
1、实施范围: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执行本自来水价格标准;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2、实施起始时间:本自来水价格标准从2012年5月21日起执行,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再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3、阶梯水价水量计算方法: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4、特例情况: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5、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对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学校用水价格优惠继续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295号)执行。其他水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