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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向广州市鑫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17 17:59:10 来源: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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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鑫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司将穗宁花园物业管理权违规转包的行为已作出处罚决定。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载信息,广州市鑫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69984478Y)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58号首层之三。经现场踏勘发现,广州市鑫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已不在上址办公。

  因你司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见附件)。本机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对你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EMS邮寄送达但你司拒绝接收,并现场留置送达你司。本机关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并要求你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携带《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罚款缴纳手续,而你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截至2022年1月17日,你司加处罚款的数额已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罚款及加处罚款的数额合计人民币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司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pdf


  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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