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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海珠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30 00:00:00 来源: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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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6月12日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完善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机制,同时落实整改我区2021年度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因“未在本区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扣分问题。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牵头,依据上位法《办法》,结合海珠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海珠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范围、要求、必要保障措施等内容,增强《细则》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定。

  二、参照《办法》内容,《细则》新增、调整内容如下:

  (一)参照《办法》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应当制定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的规定,制定了《细则》第十三条关于海珠区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损害程度为轻微伤以下(含轻微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二)参照《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并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单列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区公安分局牵头制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视每年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请区政府调整,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参照《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内容并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完善了《细则》中第十三条、十五条的相关表述。

  三、《细则》主要包括27条内容:

  第1条为制定《细则》的依据;

  第2-3条为见义勇为的定义和奖励人员范围;

  第4-5条为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工作机制和架构;

  第6-10条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情况和程序;

  第11条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安排;

  第12-24条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措施;

  第25-26条为相关违规违法的惩罚、处置规定;

  第27条为细则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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