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0日19时44分许,崔绍金驾驶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粤AK1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广州市海珠新港东路出黄埔外街东355米处,与张贺军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贺军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海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广州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区住建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和琶洲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派人参加的海珠区“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实地检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19年6月20日19时44分,崔绍金驾驶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AK1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新港东路出黄埔外街东355米处时,遇张贺军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同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后,重型平板半挂车碾压张贺军及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张贺军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后,崔绍金和在场群众立即报警。6月20日19时52分,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将警情转到广州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分控中心。
2.收到警情后,分控中心派交警到场处理,并通知120救护车赴现场处置。20时3分,交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医护人员确认张贺军现场死亡。
3.6月21日凌晨0时5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张贺军,男,41岁,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贺军符合盆部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交通事故调查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ABB94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广州市弘通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D栋28号铺,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海珠支公司,凭证号:AGUZ121CTP19B014292Z,有效期至2020年1月2日;商业险投保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凭证号:803364413882019000703,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截至2019年8月15日,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近3年有2宗交通违章,均未处理。
2.粤AK1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广州市德弘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信华路163号B408房,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未购买保险。
3.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为张贺军,经鉴定该车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二)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情况
序号 | 车辆 | 情况 |
1 | 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 (1)长628cm,宽250cm,高345cm;(2)车头护杠由右圆角起0至32cm、距地面高42cm至59cm及由右圆角起71cm至99cm、距地面38cm至54cm两处有刮碰痕迹,面积分别为17×32cm2及16×28cm2;(3)前轮前轴由右前轮内侧起,由右至左50cm至155cm、由前至后151cm至161cm处有刮擦痕迹并粘附有红色物质,面积为105×10cm2;(4)第二轴承由前端起,由前至后4cm至14cm、第二轴右轮胎内侧起,由右至左67cm至68cm处有刮擦痕迹;(5)第二轴有轮胎内侧轴心距33cm至43cm处有刮擦痕迹。 |
2 |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 | (1)长150cm,高102cm,宽60cm;(2)车头前轮、车篮、前灯及把手碰撞后损毁;(3)车身右侧由前至后20cm至142cm、距地高7cm至54cm处有刮擦痕迹,面积为122×47cm2;(4)车身左侧由前至后49cm至135cm、距地高15cm至52cm处有刮擦痕迹,面积为86×37cm2,并粘附有黑色物质;(5)车轮及后车架向右偏移,且后轮轴承断裂,车架扭曲变形:(6)坐垫碰撞后破损,且粘附有黑色物质。 |
(三)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序号 | 车辆 | 制动 系统 | 转向 系统 | 灯光 系统 |
1 | 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 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2 | 粤AK1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 | 无 | 合格 | 合格 |
3 | 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崔绍金,男,43岁,广东省罗定市人,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型:货运驾驶员,发证机关: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1年9月15日。
(五)驾驶人员测试、鉴定情况
1.酒精测试情况:交警现场对崔绍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零。
2.吸毒检测情况:经对崔绍金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氯胺酮呈阴性、甲基苯丙胺呈阴性、吗啡呈阴性。
(六)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出黄埔外街东355米处,新港东路为东西走向的一般城市道路,以中心绿化带分隔,其中西往东方向设有4条机动车道及1条非机动车道,路面干燥平直完好,事发地点以西约10米处设有南北走向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灯控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夜间有路灯照明,未发现事故隐患,不属于事故隐患路段。
(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和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崔绍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张贺军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崔绍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张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崔绍金、张贺军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事故延伸调查
(一)事故深入调查情况
2018年1月28日,胡志斌与广州市弘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将粤ABB947号等五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至该公司。
2019年6月20日,崔绍金驾驶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粤AK1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从白云区泰和镇建筑工地卸完货,空车状态返回停车场,19时44分许驶至广州市海珠新港东路出黄埔外街东355米处,与张驾军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广州市弘通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D栋28号铺,法定代表人:颜德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085178号,发证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交通管理总站,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粤ABB94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负责对涉事司机崔绍金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胡志斌,男,50岁,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AK1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
3.崔绍金,事发时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于2018年5月开始受雇于胡志斌。
4.广州市德弘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信华路163号B408房,法定代表人:王春杰,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057953号,发证机关:广州开发区交通管理总站,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粤AK1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胡志斌仅将粤AK17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挂靠在该公司,该公司不负责对涉事司机崔绍金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相关单位存在问题情况
1.广州市弘通运输有限公司
①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公司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共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人,但其中只有2人通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监制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余3人未经相关考核合格。
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本年度每月均开展1次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但未能有效督促全体驾驶员参训,每月的参训率约为50%(台账显示崔绍金参加了本年2月、4月、5月和6月的安全教育培训),且未对崔绍金进行上岗作业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该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且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发车辆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等事故隐患。
④重型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未提供日常动态监控管理台账。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牵头组织对事故车辆、道路、人员情况进行技术勘测,检验了事故车辆的痕迹、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勘查了事故现场道路环境、地面痕迹,检测了驾驶员的酒精、毒品含量,询问了涉事的相关人员、单位,观看了事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综合现场勘查、询问记录和现场监控视频等材料,广州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于8月9日形成了技术分项调查报告。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崔绍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张贺军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崔绍金,事发时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张贺军,忽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对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1.广州市弘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重型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等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属地(荔湾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胡志斌,广州市弘通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粤ABB94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未落实对车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落实对崔绍金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建议由广州市弘通运输有限公司按照《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或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业务管理和安全管理,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广州市弘通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新入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驾驶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防范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二)广州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要加强重点车辆管控。提高上路率、见警率、管控率、查处率,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事故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及原因等特点,开展针对性管控整治,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车道情况加大打击力度,对多次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年检、未报废的重点车辆企业要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对车辆安全状况情况、驾驶人资质审查、安全教育情况等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区住建局(区交通局)要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警示教育。加大对运输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车辆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四)琶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辖区内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