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公布三项“利好”消息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我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线准入限额、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进行了调整,从今年10月起正式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放宽
本次政策调整对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的准入限额均进行了调升,保障覆盖面将进一步拓宽。3人以下家庭的准入限额上浮了21%,4人以上家庭上浮了35%。
家庭组成(人口数) |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
年可支配收入限额 |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
||||
1 |
1.2 |
42792 |
42792 |
3566 |
22 |
2 |
1.1 |
39226 |
78452 |
6538 |
40 |
3 |
1 |
35660 |
106980 |
8915 |
56 |
≥4 |
1 |
35660 |
142640 |
11887 |
81 |
二、住房租赁补贴调升
为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本次政策调整通过提高建筑面积补贴基准和区域补贴系数,结合保障对象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实现了住房租赁补贴调升。调整后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按保障建筑面积30元/M2计算,其中海珠区的区域补贴系数调整为1.2,计算方式如下: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例如,户籍在海珠区的低收、低保、双特困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保障人口达到4人的,每月补贴金额为2808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下调
对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租金缴交标准 |
低于或等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1 |
高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或等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2 |
高于171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
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4 |
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
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6 |
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元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
“三无”孤寡老人仍按规定免交租金,低收、低保、双特困家庭和优抚对象继续按优惠租金标准1元/ M2计租。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确定租金折扣的家庭,如租金支出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15%的,租金按该家庭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