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于转下达2021年教育口中央直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财行〔2021〕5号
海珠区教育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21〕64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1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21〕69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1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21〕72号)要求,现将2021年清算下达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具体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达资金项目名称应与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有关事项名称保持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中央资金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是否直达资金的地方对应安排”选择“否”;省级配套的资金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是否直达资金的地方对应安排”选择“是”。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请严格按照粤财科教〔2021〕71号、粤财科教〔2021〕76号、粤财科教〔2021〕77号、粤财预函〔2021〕1号、财办〔2020〕29号、财监〔2020〕13等有关中央直达资金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21〕64号).pdf
2.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1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21〕69号).pdf
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1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21〕72号).pdf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