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海珠区滨江东路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海珠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海珠区滨江东路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地铁十号线滨江东路站项目,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海珠区滨江东路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轨道交通十号线工程滨江东路站总平面规划方案的复函》及其附图范围(详见附件1)。
二、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海珠区新港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六、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东晓路56号 现场办公地址:滨江东路536号大院西门
联系人:李杰文,联系电话:84025429 联系人:刘燕廷,联系电话:13728045610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