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珠隧道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鱼珠隧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鱼珠隧道涉及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征地、借地、房屋、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等的补偿。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单价按50.18万元/亩进行补偿(含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但未含社保)。
(二)现状为鱼塘的鱼苗补偿:1.3万元/亩。
(三)现状为果园、菜地的青苗补偿:6.25万元/亩。
(四)农田水利设施补偿:2万元/亩(含地砖、加固水沟、石块斜坡、水池、埠头、水泥地、水泥阶梯、碎石路、围墙、加固石坎、水泥栏、引水涵洞、储肥料池、化粪池、水井及其他构筑物)。
(五)农用地上农具用房(棚)补偿:2.5万元/亩(含地上所有农具用房(棚),按此标准补偿后对该范围内的农具房(棚)不再清点,不再另行补偿)。
(六)征地奖励:在公布本补偿方案后2个月内签订征地协议的,按6万元/亩给予奖励。
第四条 集体土地借地标准
(一)按22元/平方米/月进行补偿(含税),借地费每三年上浮10%。如对借地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确定。
(二)国有土地借地按评估价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集体物业补偿方式
村社组织的集体物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复建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拥有合法产权部分的面积,根据宅基地证证载面积(如宅基地证与档案底册面积有差别,按底册记载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物业,并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的标准(含征收奖励及搬迁时限奖励)给予50%的货币补偿。
3.在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物业,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的标准予以认定及补偿。
(二)复建补偿方式
1.拥有合法产权部分的面积,根据宅基地证证载面积(如宅基地证与档案底册面积有差别,按底册记载面积为准)按“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异地复建。
2.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物业,并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按“拆二补一”的原则核算物业补偿面积在异地进行复建。
3.在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物业,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的标准予以认定及补偿。
4.由村、社自行提供符合“两规”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 集体物业的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框架结构房屋:108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96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8400元/平方米。
2.征收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本方案第五条核算的补偿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征收补偿奖励;选择复建补偿方式的,不予征收奖励。
3.搬迁时限奖励
(1)被征收人自本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并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移交房屋或物业给房屋征收部门的,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2)被征收房屋按本方案第五条核算的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搬迁时限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未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移交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二)房屋复建补偿
1.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复建的,征收人对符合异地复建条件的物业,按905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复建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复建。
2.不具备复建条件的,按本方案相关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七条补助费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集体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
1.对因征收集体物业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物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物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广州市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物业市场租金计算(也可参照本方案本条(三)点中的临迁安置补助标准计算)。上述补偿由有专业评估资质的单位负责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
2.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异地复建补偿的,如村社有符合复建条件用地的,按24个月计算。
3.被征收物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二)租户装修补助
集体物业在征地预公告日期前已改变为商业、办公用途的,租户自本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搬迁移交房屋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予以10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该项补助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集体物业,以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计算;选择异地复建补偿的,如村社有符合复建条件用地的,按24个月计算。
第八条对集体土地上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临建、无证物业,由规划及城管部门认定是否属违建,如不属于违建由被征收人、属地街道、征收中心及测量单位确认,共同确认建筑量,按以下标准执行,且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框架结构:166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4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26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3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搬迁费用
(一)集体物业搬迁费用
将建筑面积划分为以下等级,分别规定补偿标准。涉及多户经营者的,搬迁费用以户为单位平均分配: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
50-150平方米的2000元;
150-300平方米的5000元;
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的5000元。
3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户;
(二)住宅房屋搬迁费用2000元/户/次。
注:本方案中的“户”以营业执照计算,没有营业执照的以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租簿等计算。
(三)如有特殊设备、货物等搬迁,可选择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如下表:
以上列表未提及的补偿标准,以相关执行标准或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一条 留用地落地安置相关标准
根据省、市的有关政策核定留用地指标,拟在琶洲中二区地块中解决;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按该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计算。
第十二条 征地社保标准
征地社保的购买标准及购买方式,按照市人社部门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如有特殊情况,拟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为准执行。
第十四条本项目边角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本方案中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本方案由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