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海府〔2024〕20号)(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4.902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四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80号,详见附件1)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沥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新城市中轴线南端南部滨水区,东达华南快速路,南至珠江后航道,西临广州大道南,北邻南洲路(详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902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详见附件3)。
四、补偿安置方式: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申请将4.9024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政府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交由沥滘经济联合社自行改造,并采取复建补偿、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详见附件4)。本次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于沥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按照沥滘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由项目改造主体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五、申请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4〕80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电话:020-86359875)。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四批)的批复.pdf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