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教育口直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珠区教育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23〕54号)要求,现将2023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 13,936,300元转下达给你们,其中追加下达49,676,300元,回收提前下达的省级资金35,740,000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达资金项目名称应与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有关事项名称保持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中央资金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是否直达资金的地方对应安排”选择“否”;省级配套的资金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是否直达资金的地方对应安排”选择“是”。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请严格按照粤财科教〔2023〕48 号文要求,以及粤财预函〔2021〕1号、财办〔2020〕29号、财监〔2020〕13号文等有关中央直达资金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的通知.pdf
2.广州市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分配表.xls
3.广州市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清算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