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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1-05-06 10:24:49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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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

穗海环罚〔2021〕5号

广州市汉隆广告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自2010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63号201自编2经营广告设计、广告喷绘项目,经营面积约65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JV33Series型彩色喷墨打印机5台、覆膜机2台。主要原材料为喷绘耗材车身贴、Mimaki   CTV150JV300JV33溶剂(喷墨打印用)。生产工艺为经过电脑喷绘成图片,再进行覆膜。当事人未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经营过程中,喷绘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净化处理无组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2021/04/28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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