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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七期
发布日期:2021-07-02 10:59:19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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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穗海环罚〔2021〕11号
广州市韧锋喷画设计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2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43之三301经营广告喷绘项目,主要设备有爱普生水性打印机5台、武腾水性打印机10台、彩神5米宽幅面喷绘机1台、奥威平板UV平板打印机五米1台(E5-512i)、奥威平板UV平板打印机三米1台(C512i)、巡边机1台、裁切机2台、坤度UV导带机(SQ-3200H)2台、奥威平板1台。主要产品为广告纸,主要原辅材料为相片纸、喷绘纸、安迪板(PVC板),生产工艺为原料(相片纸、喷绘纸、PVC板)—打印、喷绘—裁剪—包装—成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喷画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治理,经抽风机直接外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2021/06/3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
穗海环罚〔2021〕12号
城投建筑废弃物处置(广州)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93、95号承接沥村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经营项目为建筑废弃物拆卸、破碎及循环综合利用。该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组装式破碎机2台、钩机2台、发电机1台、铲车2台。主要生产工艺:进料——破碎——筛分——出料——转运。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为扬尘。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建筑废弃物等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物料堆放高度高于围挡高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60000元(陆万元)。
2021/06/30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2021-11 决定书 广州市韧锋喷画设计有限公司.doc
2021-12决定书 城投建筑废弃物处置(广州)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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