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八期

发布日期:2021-08-03 09:09:20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分享到:
浏览量:-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全文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海环罚〔2021〕13号广州市海珠区潮客汤粉店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西滘进贤大街14号103经营中式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主要设备炸炉1个、炒炉1个、蒸柜1个、电磁炉1个、汤炉1个,餐位约20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烟管向店面墙外低空排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07/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穗海环罚〔2021〕14号广州市海珠区威海渔港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12号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249平方米,设备有双头炒炉2个、六头煤气炉1个、炸炉1个、烧腊炉1个、双头烫炉1个,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从楼顶排放。2021年5月20日上午现场检查发现其炸炉上方未设置集烟罩,产生的油烟无组织排放。厨房未安装门,与外面直接连通,炸炉、烧腊炉产生的油烟不能有效收集,部分油烟不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1/07/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穗海环罚〔2021〕15号广州市海珠区潮旺餐馆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雅乐街40号、42号、44号首层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130平方米,设有炒炉2个、明火炉5个、炸炉2个、双头煤气炉1个。2021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个明火炉、2个炸炉、厨房外的1个汤炉和1个炒炉产生的油烟未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直接排放,根据《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当事人属于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2、处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 
2021/07/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4穗海环罚〔2021〕16号广州市海珠区吉马丽服饰厂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东风大塘桥南新街东十五巷2号1楼之一经营纺织服装、服饰业,经营面积约25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衣车36台、裁床1台、电锅炉1个、烫台2个。主要生产工艺为裁剪—车衣—烫衣—成品,主要原辅材料为布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每天产生约100千克废布碎固体废物,但当事人并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2021/07/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5穗海环罚〔2021〕17号祁*明经查,当事人在佛山市乐平镇乐平基业大道西1号27座202经营碎布收购项目。2021年5月15日上午7时33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粤E403D6的车辆,将其收集的5袋布碎运输至广州市海珠区华泰路9号福林山庄后门的垃圾存放处丢弃。经查,当事人丢弃的布碎系其在华洲街制衣作坊收集,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丢弃布碎的场所无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1、责令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2021/07/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6穗海环罚〔2021〕18号陈运新(个体工商户)经查,当事人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字号),自2020年9月起搬迁至广州市海珠区康乐中约南新街涌边一巷经营布料复合、缩水项目,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设有PU复合机1套、缩水机1台、燃气锅炉1台,经营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涂层,安装了水喷淋+UV光解等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楼顶处理后排放。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28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当事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至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50000元(叁拾伍万元)。
2021/07/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