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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十一期

发布日期:2021-10-29 14:04:27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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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海环罚〔2021〕23号广州市海珠区宏记潮汕美食店当事人自2008年9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258号首层之一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为170平方米,主要经营设备有炒炉4个、六头煲仔炉1个。2021年4月19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排放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1110106)显示,当事人厨房风机及作业声源对应北边界外1米噪声检测结果为64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应排放限值为50分贝),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1/10/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穗海环罚〔2021〕24号广州市海珠区琨丝薇尔服饰商行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14号3号楼310-311经营服装成品销售项目,自2020年5月起正式投入生产,经营面积约为643平方米。当事人主要生产设备有衣车2台,其他为办公用品。2021年5月25日,南洲街沥滘经济联社治安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粤ADJ6156的车辆将三袋布碎丢弃在沥窖北村西大街环城高架桥底处,同月26日、2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确有上述擅自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丢弃数量约为60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2021/10/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穗海环罚〔2021〕25号广州市众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滘南路龙潭村官滘北8号经营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项目,经营面积约10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提升机10台、空压机2台、喷漆房4间、调漆房1间、调漆台4个、废气治理设施2套、大梁校正仪3台等。2021年7月2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4个调漆台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2021/10/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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