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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1-11-05 18:01:01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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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海环罚〔2021〕26号广州市海珠区茂鑫美食坊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景悦街2-26号1067铺经营餐饮项目。2021年7月12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01)显示,当事人南边界外1米噪声检测结果为63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应排放限值为60分贝),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1/11/02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穗海环罚〔2021〕27号广州市海珠区缘梦咖啡厅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24号自编A6单元经营餐饮业项目,经营面积约400平方米,厨房区域主要设备有炒炉1个、四头电磁炉1个、双头炸炉1个、烤箱3个、烧烤炉2个;大厅位置设置有音箱喇叭6个;二楼露天天台设置有小音箱4个;一楼门口房间设置有功放设备1套。2021年3月12日,我局委托广州华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华清)环境检测(2021)第00389号】显示,企业首层南边界外1米的夜间环境噪音检测结果为57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应排放限值为50分贝),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1/11/02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穗海环罚〔2021〕28号广州市海珠区班尼德餐吧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仁和直街238号首层自编之二经营餐饮服务及娱乐项目,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架子鼓1套、电子琴1台、卡拉OK点唱系统1套、功率放大设备1套(含音响4个)。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主要产生音乐噪声,未采取有效隔音防治措施。2021年3月31日,我局委托广州华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华清)环境检测(2021)第00549号】显示,当事人北边界外1米夜间环境噪音检测结果为65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应排放限值为50dB),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1/11/02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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