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十三期

发布日期:2021-11-11 10:21:17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分享到:
浏览量:-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海环罚〔2021〕30号广州涟江餐饮管理服务部当事人自2020年1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50号101铺经营餐饮业,该项目位于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二楼及以上是居民住宅,营业面积87平方米。2021年7月2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设有炒炉2个、六头煲仔炉1个、蒸柜1台,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经静电处理器处理后在一楼招牌边低空排放。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海环责改〔2021〕14号),责令立即停止在该地址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2021年8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上址继续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予以关闭;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穗海环罚〔2021〕31号广州市奔富莱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21年5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95号209自编1号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为54平方米,主要设备有发酵柜1个、烤箱2个、保温箱1个、微波炉2个等。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和废水。2021年8月2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直接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穗海环罚〔2021〕32号广州市海珠区贰盒糖奶茶店当事人自2021年5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晓港湾文华街首层42号铺经营餐饮项目,该项目位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面积约33平方米,设有炸炉2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小型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后门口招牌处低空排放。2021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海环责改〔2021〕1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上址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2021年8月2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予以关闭;
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4穗海环罚〔2021〕33号广州市海珠区好客家餐厅当事人自2020年7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95号301-1铺经营餐饮业,主要设备有炒炉5个、烤箱1个、蒸柜2个、六头煲仔炉2个、汤炉2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后排放。2021年8月28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我局委托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ZJ[2021-08]583号)显示,当事人油烟监测口油烟浓度为4.5mg/m³,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浓度为2.0 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5穗海环罚〔2021〕34号广州市海珠区仑头海鲜城当事人自2012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仑头海边码头3号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主要2000升柴油罐1个、500KW柴油备用发电机1个、炒炉7个、烧腊炉2个、炸炉2个、烧烤炉1个、二厢面包烤箱1个、三厢蒸柜2个、汤炉3个、冷柜2个等。2021年8月9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7个炒炉产生的油烟分两条烟管引至楼顶排放,其中一条烟管未加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接排放;烧腊炉、炸炉、烧烤炉、焗饭炉产生的油烟未处理直接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6穗海环罚〔2021〕35号广州市海珠区茂鑫美食坊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景悦街2-26号1067铺经营餐饮项目,营业面积为75平方米。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二楼排放。2021年7月12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01)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7.2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2.6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8穗海环罚〔2021〕37号广州鑫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09年起经营土木工程建筑业,租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珠投二横路的停车场用于停放土方运输车辆,并在该停车场对车辆进行保养、灯光系统维护、添加液压油、机油等工序,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桶(HW08)、机油格(HW08)等危险废物。2021年8月9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未采取防护措施,露天存放废机油桶(HW08)12个、废机油格(HW08)26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9穗海环罚〔2021〕38号广州印图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马岗顶北街33、34、37号二楼之一经营服装喷花、激光烧花项目,经营面积约76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冷液打印机3台、喷墨打印机1台、抖粉机8台、激光烧花机8台、激光打光机7台、粘合机3台、压花机2台、烫花机3台,经营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处理后排放。2021年8月16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水喷淋设施未规范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0穗海环罚〔2021〕39号广州中科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1年3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开展布碎收购业务,并分别在新滘中路与聚德西路路口交汇处的南洲街东风经济联社环卫站、龙潭牌坊旁的华洲街龙潭环卫站及官洲赤沙大围公园停车场内等地设置有布碎堆放场所,所有布碎堆放场所均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2021年7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海环责改〔2021〕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9月18日我局到当事人设置在新滘中路与聚德西路路口交汇处的南洲街东风经济联社环卫站布碎堆放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布碎堆放场所仅进行了简易围蔽,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大部分布碎露天堆放,属于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1穗海环罚〔2021〕40号广州市海珠区蒲天光美食店当事人自2011年4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西基西50号临33档首二层经营餐饮业,主要设备有炒炉4台、六头煤气炉1台、双头炸炉1台、单头煤气炉1台、蒸柜1个。2021年9月1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厨房设置了2个排气扇,部分油烟未经油烟净化器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2穗海环罚〔2021〕41号广州市海珠区晓粤臻品餐厅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95号301房-4经营餐饮业,主要设备有炒炉5个、炸炉1个、烤箱3个、煎扒炉1个、烧烤炉1个、汤炉2个、烧腊炉1个、四头煲仔炉3个、双头煲仔炉2个、蒸炉4个、煮面炉2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后排放。2021年8月27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我局委托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ZJ[2021-08]585号)显示,当事人油烟检测口油烟浓度为3.4mg/m³,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浓度为2.0 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3穗海环罚〔2021〕42号广州战狼部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17年1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逸景东五径16号116铺经营餐饮业,并于2021年6月进行扩建,该项目位于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2021年7月2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设有炒炉6个、六头煲仔炉1个、蒸柜1台,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海环责改〔2021〕12号),责令立即停止在该地址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2021年8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上址继续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予以关闭;
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4穗海环罚〔2021〕43号广州燔总厨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21年5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4号1006铺经营餐饮项目,营业面积为90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6头煲仔炉1个、面火炉1个、双头炸炉1个、烤箱1个、扒炉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三楼顶排放。2021年8月26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09)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8.3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3.15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2021/11/0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文章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