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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十四期

发布日期:2021-11-24 09:46:42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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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海环罚〔2021〕44号广州市海珠区兴之和美食店当事人自2005年8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二帝庙前街10号首层经营餐饮业,主要设备有炒炉3个、四头煲仔炉1个、蒸柜1个。2021年9月10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油烟净化设施未通电,且厨房内设有3个排气扇,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021/11/1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穗海环罚〔2021〕45号广州市海珠区珑玥啤酒屋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凤宁南25号首层自编之一经营餐饮服务及娱乐项目,经营面积约250平方米,大厅区域主要设备有架子鼓1套、电子琴1台、卡拉OK点唱系统1套、功率放大设备1套(含音响8个)。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噪声通过部分墙壁上安装吸音棉、厨房和厕所通道安装屏蔽门等措施防止造成噪声污染。2021年3月12日,我局委托广州华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华清)环境检测(2021)第00386号】显示,企业东边界外1米夜间环境噪声检测结果为69.6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应排放限值为50分贝),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021/11/1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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