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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十五期

发布日期:2021-11-30 09:32:30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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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3穗海环罚〔2021〕48号广州大一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20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晓燕街75号101铺经营口腔诊疗,经营面积约85平方米,主要设备有椅2台、消毒炉1台、空压机1台、负压机1台、口腔CT机1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备,使用含氯消毒粉对收集的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处理。2021年8月3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废水处理设备的二氧化氯药箱空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查,当事人废水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已持续约1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50000元(壹拾伍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4穗海环罚〔2021〕49号广州市海珠区劲爽餐饮店当事人自2021年4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尚领二街17号106铺之一经营餐饮项目,该项目位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设有烧烤炉1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高压静电处理器处理后,通过自建软质烟管引至室外排放。2021年8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海环责改〔2021〕2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上址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2021年8月2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未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予以关闭;
2、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5穗海环罚〔2021〕50号广州隽亨首饰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05年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荔福路新围28号第3-4楼从事首饰加工生产,经营面积约1100平方米,员工100人,主要生产工艺为:挤蜡→倒模(不在该址进行)→执模→镶石→打磨→包装,年产首饰8万件。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废气、废水(生活污水和饰品清洗废水)、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有:废酒精、天那水、碱性清洗液、反白电油、废丙酮等。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2019年、2020年产生了废酒精、天那水、碱性清洗液、废容器、废粉末、废丙酮等危险废物,但未按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上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6穗海环罚〔2021〕51号广州市海珠区月枫堂餐饮店当事人自2021年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107号B201房-1经营餐饮业,主要设备有热风炉3个、发酵柜1个。2021年8月26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7穗海环罚〔2021〕52号广州市霞钢醒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自2018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107号B295、B296B、B297、B298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为213平方米,主要设备有炒炉2个、炸炉1个、烤箱1个、烧烤炉1个、煎扒炉1个、煮面炉1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静电处理器过滤后排放至乐峰广场排烟井。2021年9月9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的排烟筒未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属于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8穗海环罚〔2021〕53号广州市海珠区赛尔德小吃店当事人自2016年1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35号首层经营餐饮业,经营面积约35平方米,主要设备有中压炉2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后引至五楼顶高空排放。2021年9月4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4)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浓度为8.0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排放浓度为2.0 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9穗海环罚〔2021〕54号广州市海珠区川人食府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5号首层经营餐饮业,经营面积约7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炒炉2个、四头煲仔炉1个,主要加工方式为炒、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后引至六楼顶高空排放。2021年9月4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3)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浓度为2.8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排放浓度为2.0 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0穗海环罚〔2021〕55号广州市海珠区秦华食坊当事人自2019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19号自编之二经营餐饮项目,实际经营陕西面食,营业面积为35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汤炉1个、炒炉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六楼顶排放。2021年9月5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32)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13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5.5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1穗海环罚〔2021〕56号广州市海珠区翁美砂锅粥店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47号首层经营餐饮项目,主要经营烧烤、砂锅粥,营业面积为45.5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烧烤炉1个、四头煲仔炉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五楼顶排放。2021年9月4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2)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5.7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1.85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12穗海环罚〔2021〕57号王品(中国)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北分公司当事人自2014年10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95号101房-1经营餐饮项目,经营面积约为384平方米,主要设备有炸炉1个、烤箱1个、蒸烤炉2个、电磁炉1个。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和废水。炸炉、蒸烤炉、电磁炉等产生的油烟经静电处理器过滤后排放至乐峰广场排烟井;烤箱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乐峰广场排烟井。2021年9月2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未按规定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不符合《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1-26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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