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穗海环罚〔2021〕58号 | 广州市海珠区川口会美食店 | 当事人自2005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1号之1首层经营餐饮项目,主要经营川菜,营业面积为60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炒炉2个、蒸锅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六楼顶排放。2021年9月4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0)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8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 2021-12-9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 | 穗海环罚〔2021〕59号 | 广州市海珠区何成美食店 | 当事人自2008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27号首层自编之一经营餐饮项目,营业面积为55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炒炉2个、8头煲仔炉1个、中压炉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六楼顶排放。2021年9月5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9)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8.2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3.1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 2021-12-9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3 | 穗海环罚〔2021〕60号 | 广州市海珠区超哥饭店 | 当事人自2018年2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31号首层经营餐饮项目,店面面积为30平方米。当事人厨房设有炒炉3个、汤炉1个、家用两头煤气灶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2021年9月4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30)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5.3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1.65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 2021-12-9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4 | 穗海环罚〔2021〕61号 | 广州市海珠区快易点快餐店 | 当事人自2016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91号首层经营餐饮业,主要设备有炒炉2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后排放。2021年9月5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31)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浓度为3.7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0.85倍(排放浓度为2.0 mg/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 2021-12-9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5 | 穗海环罚〔2021〕62号 | 广州市海珠区门前湘土菜馆 | 当事人自2013年7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51号首层经营餐饮项目,实际经营湘菜系列菜式,营业面积为40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炒炉2个、煤气炉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五楼顶排放。2021年9月4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5)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24.8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11.4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 2021-12-9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