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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十六期

发布日期:2021-12-13 15:18:44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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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海环罚〔2021〕58号广州市海珠区川口会美食店当事人自2005年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1号之1首层经营餐饮项目,主要经营川菜,营业面积为60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炒炉2个、蒸锅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六楼顶排放。2021年9月4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0)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8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穗海环罚〔2021〕59号广州市海珠区何成美食店当事人自2008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27号首层自编之一经营餐饮项目,营业面积为55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炒炉2个、8头煲仔炉1个、中压炉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六楼顶排放。2021年9月5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9)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8.2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3.1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3穗海环罚〔2021〕60号广州市海珠区超哥饭店当事人自2018年2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31号首层经营餐饮项目,店面面积为30平方米。当事人厨房设有炒炉3个、汤炉1个、家用两头煤气灶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2021年9月4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30)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5.3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1.65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4穗海环罚〔2021〕61号广州市海珠区快易点快餐店当事人自2016年6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91号首层经营餐饮业,主要设备有炒炉2个,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后排放。2021年9月5日,在当事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31)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浓度为3.7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0.85倍(排放浓度为2.0 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5穗海环罚〔2021〕62号广州市海珠区门前湘土菜馆当事人自2013年7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西街51号首层经营餐饮项目,实际经营湘菜系列菜式,营业面积为40平方米。当事人该项目设有炒炉2个、煤气炉1个,经营过程中有餐饮油烟产生,经配套油烟静电处理装置处理后五楼顶排放。2021年9月4日,我局委托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排放的油烟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GZH21105600107010125)显示,当事人厨房油烟处理后监测口油烟排放浓度为24.8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11.4倍(排放标准限值为:2.0mg/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21-12-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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