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海环罚〔2021〕63号 | 彭*远 | 当事人自2021年7月28日起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152号3号仓库正式投入布匹复合项目的生产,面积约300平方米,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主要生产设备有复合机1台,主要原辅材料为布料、粘合剂、固化剂,生产工艺为布匹+粘合剂(固化剂和粘合剂按比例混合)+过热→成品。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当事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也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 2021-12-28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