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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2-01-26 11:36:22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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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环(海)法罚〔2022〕1号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48号经营医药制造项目,经营面积约20000平方米,主要设有针剂车间1个、片剂车间1个、中药提取车间1个、实验室1个、供热供电系统1套、污水处理设施1套,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2019年9月29日,当事人领取的《排污许可证》明确当事人废水、雨水排放去向为城市污水处理厂。2021年11月3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厂区8号楼与9号楼前的污水井内汇聚来自不同车间的污水,该污水井与雨水井相邻,该污水井及邻近污水管道存在破损,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渗洞进入雨水井排到外环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进行针剂检漏工艺环节过程中,使用“亮蓝”着色剂,产生蓝色废水并排入污水管道,因前述污水井以及污水管道破损,当事人未经处理的废水渗漏至雨水井,并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至外环境,造成珠江后航道太古仓段江水变蓝受污染,属于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
2022/01/2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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