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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022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2-01-26 11:36:22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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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穗环(海)法罚〔2022〕1号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48号经营医药制造项目,经营面积约20000平方米,主要设有针剂车间1个、片剂车间1个、中药提取车间1个、实验室1个、供热供电系统1套、污水处理设施1套,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2019年9月29日,当事人领取的《排污许可证》明确当事人废水、雨水排放去向为城市污水处理厂。2021年11月3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厂区8号楼与9号楼前的污水井内汇聚来自不同车间的污水,该污水井与雨水井相邻,该污水井及邻近污水管道存在破损,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渗洞进入雨水井排到外环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进行针剂检漏工艺环节过程中,使用“亮蓝”着色剂,产生蓝色废水并排入污水管道,因前述污水井以及污水管道破损,当事人未经处理的废水渗漏至雨水井,并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至外环境,造成珠江后航道太古仓段江水变蓝受污染,属于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
2022/01/2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2022-1决定书--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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