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环(海)法罚〔2022〕2号 | 广州市集邦汽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东路617号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项目,主要设备有简易瞬态工况法轻型汽油车检测线3条、加载减速法重型柴油检测线1条和自由加速法轻型柴油车检测线1条,当事人汽车尾气检测流程为:待检车辆上检测台架→按照电脑指引连接OBD数据传输仪→将尾气采样管插入待检车辆尾气排放口→进行检测。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检测区固定停放有一辆尾气合格汽车(粤A100AA),部分待检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当事人采集粤A100AA汽车排放的尾气,代替待检车辆尾气进行检测,并出具待检车辆尾气合格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属于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元)。 | 2022/06/27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