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环(海)法罚〔2023〕2号 | 广州市芳村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 | 当事人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凤西路口经营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项目。项目主要设备包括简易瞬态工况法汽油车检测线两条,加载减速工况轻型柴油车检测线一条和汽油车检测线一条。2023年6月6日、14日和7月5日、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调取车辆检测过程数据时发现存在大量数据异常情况,其中包括发动机转速和车速不匹配、发动机转速和车速恒定为零等,存在上述问题的16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显示合格。经调查,上述情况系当事人未履行审核职责,未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开展车辆检测,在被检测车辆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数据异常的情况下仍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综上,当事人存在未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3.23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 | 2023/08/23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