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环(海)法罚〔2024〕1号 |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 当事人属综合医院,其南院区在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33号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是海珠区重点排污单位之一。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上审核企业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发现其于2022年9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变更许可,未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形式披露临时报告,经督促提醒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完成环境信息临时披露。2023年3月29日,我局出具《提醒函》,对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提醒其规范环境信息披露。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6月14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粤环辐证〔01270〕)延续许可,2023年8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延续许可,两项行政许可信息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21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进行临时信息披露,超出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要求。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 | 通报批评。 | 2024/02/04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