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穗环(海)法罚〔2024〕2号 |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 当事人属综合医院,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253号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是海珠区重点排污单位之一。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分别于2023年5月6日收到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粤穗审〔2023〕20号)批复文件、2023年7月29日收到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穗环(海)管影〔2023〕12号)批复文件、2023年8月20日收到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粤环审〔2023〕126号)批复文件。上述三项新获得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均于2024年1月25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进行临时披露,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时限要求。综上,当事人存在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环境违法行为。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 | 通报批评。 | 2024/03/22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