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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2024-07-17 15:43:53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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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3年9月1日领取了《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5月11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广东)进行临时披露,超过法定时限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的规定,我局现对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通报批评。

  希望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启动要求、时限、格式内容等管理规定,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特此通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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