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2024年3月6日、7日,我局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401004553442139002V)延续许可,于2024年3月7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上传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4月29日送达当事人。2024年6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综上,当事人存在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的规定,我局现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通报批评。
希望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启动要求、时限、格式内容等管理规定,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特此通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