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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01 11:23:42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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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立案调查,发现以下单位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广州市海珠区构成意识教育实验培训中心、广州市华海旅游职业培训学校、广州市海珠区洪德怡老院、广州市海珠区儒林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海珠区智翔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影视艺术培训学校、广州市海珠区天才宝贝儿童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平安社区康复中心等8个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连续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珠烫钻行业商会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连续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以上9个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C4栋首层,电话:34073693),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民政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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