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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8-10-19 16:32:00 来源: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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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迫切就业愿望,愿意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的下列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区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满30周岁、男满35周岁的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

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

4.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即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5.残疾失业人员。

二、认定方法

1.特困失业人员认定:

申请特困认定的,应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户口簿原件;(核验后退回) 

(三)身份证原件;(核验后退回) 

(四)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后退回)

2.除特困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由经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并自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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