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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市海珠区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16:19:26 来源: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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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顽疾问题和突出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检查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重大节假日的消费重点区域如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的食品销售单位、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及其配送中心、门店、城乡结合地区食品销售者等。

  三、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经营许可及备案、食品购销、贮存、运输等过程控制、进货查验和追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其中,对经营酒类的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销售者是否在线上线下显著位置标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语。对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销售者是否实行专柜专区销售、设置消费提醒,是否存在宣传资料、网页刊载的消费提示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以及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等。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对从事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四、检查频次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进行至少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一)落实分级管理检查频次要求。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两年内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按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两年内至少全覆盖一次,当年度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管部门应查阅其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开展书面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两次日常监督检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除外。其中,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列为D级监管,每学期开学时段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

  (二)对本辖区内新开办的食品销售者应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确定其风险等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等食品销售者上调食品销售风险等级,提高检查频次,强化靶向监管。

  (三)对本辖区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已备案的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食品销售环节监督年度检查计划,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本计划所列的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辖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二)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取证,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归档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三)各市场监管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对销售者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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