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海府〔2025〕8号)(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二、三、七、九、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5〕63号)],将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二、三、七、九、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计10.293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琶洲中二区新征收北侧东围村农用地地块)。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二、三、七、九、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二、三、七、九、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计10.2935公顷,其中农用地10.2935公顷(其中耕地5.9167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5年2月24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安排: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12日,请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二、三、七、九、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5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28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落实。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5〕6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时间: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12日(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5〕63号.doc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