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2017-04-01 11:18:00 来源:海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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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38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195号文),需将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0.4808公顷(合7.212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七星岗古海岸地块(文物古迹用地A7、公园绿地G1)。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海珠区新中路与南华快速干线交界处西北侧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0.480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合7.21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4808 

450 

216.36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 

货币 

地上附着物、其他建(构)筑物 

 

 

由征地双方另行商定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合计 

216.3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 

201746日至 

2017415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2017416日至 

2017420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7年4月2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吴穗才,电话:84213391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41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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