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海府〔2022〕26号)

发布日期:2023-01-03 17:52:39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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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海珠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广州市海珠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上涌果树公园北侧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共24.3316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19.3372公顷(耕地3.6843公顷、园地15.1255公顷、其他农用地0.5274公顷)、建设用地4.9671公顷、未利用地0.0273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4.2815公顷(耕地4.1802公顷、园地19.5739公顷、其他农用地0.5274公顷)、未利用地0.0501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按752.7万元/公顷(折合50.18万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376.3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376.3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土地现状地类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201.371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590.6157万元。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24.3316公顷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面积2.4332公顷,以置换物业形式兑现。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需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共2007.40万元由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的银行账户,再由东风经济联合社转付给东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东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转付需安置对象;养老保障费用一次性预存入 “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

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

东风第二经济合作社、

东风第三经济合作社、

东风第四经济合作社、

东风第五经济合作社

2023年1月3日

2023年2月1日

海珠区新滘西规划资源所(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28号5楼,联系电话:34135033)

2023年1月3日

2023年2月1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20-34381676,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4楼。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1日(不少于三十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2.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方案.doc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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