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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关于开展海珠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会展支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6 18:12:14 阅读数:- 来源:区科工商信局 字体:[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1〕3号),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帮扶力度,对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发布(2021年5月29日)后,正在举办或已经进场布展的展览会,以及原定7月31日前举办,因配合分级分类疫情防控需要而延期,且2021年内继续在琶洲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会给予支持。现将该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3号)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海珠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在琶洲专业展馆举办展会的举办单位。(申报单位应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为在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发布(2021年5月29日)后,正在举办或已经进场布展的展览会,以及原定7月31日前举办,因配合分级分类疫情防控需要而延期,且2021年内继续在琶洲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会。

  (三)申报项目应为已在2021年内执行完毕的展览会,即延期后的展览会开展第一天(不含布展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包含当天)前。

  (四)由党政机关举办并实际承担全部场租费用的展览会,不适用本补贴政策。

   三、申报项目扶持标准

  对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发布(2021年5月29日)后,正在举办或已经进场布展的展览会,以及原定7月31日前举办,因配合分级分类疫情防控需要而延期,且2021年内继续在琶洲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会,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给予财政补贴。实际举办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展览会实际举办面积1万平方米(含本数)至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实际举办面积3万平方米(含本数)至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实际举办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封面

  2.申请表(内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原定档期未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以及上一届的展会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为2021年新办展的,请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及新办展原档期情况申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5.展览项目延期后,申报单位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补充协议。如因疫情影响变更场馆开展的,提供实际开展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展览项目详细结算单,包括项目费用开支说明、场地租赁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

  7.10张以上展览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

  以上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及电子版(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报送海珠区科工商信局,同时提交原件查验。

  (二)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申报,不再接受补申报。

  附件:封面及申报表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

  2021年12月6日

  (联系人:陈锐华、汤淑霞,020-84417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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