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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007499617R/2024-0023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7-12
名称: 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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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各高中、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8〕12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海珠区生源考入省外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

  二、资助条件

  (一)学生申请条件

  1.具有海珠区户籍。

  2.当年考入省外高校的大学新生。

  3.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4.学生本人持有《残疾人证》《孤儿证》。

  5.学生父母为在役牺牲军人或警察证明。

  (注:条件1、2项为必备项,3、4、5项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二)申请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大学新生在收到相关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并在到校注册后一周内将以下资料邮寄回我局: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外高校)、到校注册证明材料(如在校证明、学信网查询下载的学籍报告等)。邮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486号。

  (三)审核程序

  我局在收到新生资助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申请条件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教育局从区级专项资金中支出并发放资助给相关学生。

  三、其他事项

  区教育局、各高中、中职学校应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如班会、微信公众号、短信发送等方式,让大学新生都可获得该项政策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家庭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省外高校)

             2.广州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

  2024年7月1日

  (联系人:袁希、伏洋,电话:8918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