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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广州市海珠区水务局关于开展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6 17:15:4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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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街道、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全力以赴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的21个生态环境指标,三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圆满收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激发各街道、各部门建设更高水平生态文明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组织开展“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区范围表彰并宣传一批政治过硬、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干部群众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海珠、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架构

  成立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和区水务局,负责评选工作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水务局各一名分管同志担任。

  三、评选范围、名额及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区范围内对打赢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表彰名额。

  污染防治工作先进集体30个、污染防治工作先进个人60名。

  (三)评选条件

  1. 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全面落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环保目标任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2)在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3)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机制创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环境监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4)在培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干部人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

  (6)该集体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未曾因污染防治工作失职失责被给予诫勉以上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的,虽受过处分但已过影响期内的除外。

  2. 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政治素质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全面落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为做好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直面困难、敢于担当、成绩显著。

  (2)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机制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

  (3)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监测、监管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环境监管等工作中勇于担当,依法履职尽责,成绩突出。

  (4)在培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干部人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

  (6)未曾因个人违纪违法行为被给予诫勉以上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的,虽受过处分但已过影响期内的除外。

  四、评选原则和办法

  (一)充分发扬民主,逐级推荐。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评选条件,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1-2名先进个人,确有突出贡献的,可多推荐1个集体、1名个人,经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程序申报参加评选。拟推荐的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评选办对各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30个先进集体、60名先进个人建议名单,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突出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好中选优,切实将工作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评选面向基层单位,原则上推荐一线工作人员。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强化监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评选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进度。各参评单位填写《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1),报送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根据自身职责,围绕对污染防治工作贡献报送自评材料(800字以内)。申报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个人应填写《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名,加盖公章,报送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附工作事迹材料(500字以内),报送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请各单位务必于2021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将上述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8楼前台,电子版以“xxx(单位)海珠区污染防治工作先进奖申报材料”命名,发送至莫蔚莹粤政易。

  五、奖励办法

  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向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向先进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附表:1. 海珠区污染防治先进集体申报表

     2.海珠区污染防治先进个人申报表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广州市海珠区水务局

  2021年12月6日

  (联系人:莫蔚莹,34387568;刘丽琛,893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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