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通告
为优化我区城中村的人居环境,规范城中村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城中村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出租屋管理、生态保护、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带头做好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引导,发动各组织成员、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改造提升工作。
二、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
(一)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保障消防工作费用。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放置障碍物或乱搭建等。
三、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定期自查和检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四)不得使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五)禁止无证照经营燃气,以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配送、销售、使用燃气;禁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关于房屋管理的规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配合安全普查、巡查等工作,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抢险等。
(二)禁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批准内容进行违法建设。
(三)经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关于经营行为的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种设备生产、药品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禁止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六、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
(一)禁止驾驶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电动独轮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邮政、快递除外)上道路行驶。
(二)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七、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复合材料加工等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八、关于环境卫生的规定
(一)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布碎等固体废物。应当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占道经营,在公共场所乱摆卖、堆放废旧物品、乱扔废弃物等。
(二)除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外,禁止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不得违反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向排水设施及水域倾倒排放建筑废弃物。
九、关于出租屋管理的规定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身份证明和房屋合法来源材料,依法约定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自签订合同或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出租屋管理站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
(二)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出租人不得出租不符合消防、结构、环境保护等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四)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十、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 关于《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通告》的解读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