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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处罚全文公开第七期

发布日期:2024-10-12 15:27:17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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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穗环(海)法罚〔2024〕10号广州赤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赤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1月16日领取《排污许可证》,许可证规定当事人DW001-综合废水排放口污染物pH值检测频率是1次/12小时,总余氯(以Cl计)的检测频率是2次/日,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的检测频率是1次/周,粪大肠菌群(MPN/L)的检测频率是1次/月,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的检测频率是1次/季;污水处理站周界废气检测要求是臭气浓度、氨(氨气)、甲烷、氯、硫化氢检测频率为1次/季。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领取《排污许可证》后的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内仅对pH值、余氯、粪大肠菌群开展了检测,其中粪大肠菌群为送样检测,其他指标均未开展检测。2024年7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前完成整改,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检测。2024年8月8日、13日,我局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完成问题整改,pH、余氯等未达到检测频次要求,且医疗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等仍采取送样检测的方式。《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8.32项的规定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罚款叁万伍千元整(35000元)。2024/09/30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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